《纯粹理性批判》§1.2.1.1.2纯粹知性概念之先验的演绎
1先验的演绎之原理
2.1.1
(何谓演译)法律工作者判断合法与否时,把法理和事实分开说明。其中对法理上的证明称为「演译」。很多经验的概念我们都免去了演译过程,因为可以跟据经验完成事实上的证明。但对于「幸福」、「命运」等等概念,却常常因为缺少经验证明而陷入形如「你凭什么能谈这个」的、关于合法性的争执之中。
(何谓先验演译)先天概念都会遇到合法性的问题,所以需要证明我们何以能不依赖经验而能行使运用此类概念,此部分的工作称为「先验演译」。
(先验演译才能提供先天概念的合法性)虽然经验中找不到先天概念的证据,但可以研究经验如何触发它们的。洛克就是这样做的,但这是基于事实的推断而不是法理上的证明,经验的演译是无法做到后者的,只有先验演译才能做到。
(先验演译之重要性)问:先验演译为何重要?几何学就不关心空间概念的合法性也能安然运用它们。答:几何学凭借先天直观能得到直接证明;先天概念则不同:
- 它是思维的宾词,独立于一切感性条件;
- 它先于经验,但不能由先天直观证明其对经验有效。因此先验演译是必须的。
(先验演译之困难)「思维之主观的条件如何能具有客观的效力」,或「如何能提供“使一切对象知识所以可能”之条件」,这是先验演译的困难之处。这个问题是在先验感性论中没有遇到的。因为不满足感性主观条件的现象不能由对象授于吾人,而不满足知性主观条件的现象仍有可能是直观。
2.1.2转移至「范畴之先验的演绎」之途程
(概念与直观之对象联结的可能之方式)综合的表象如何能与其对象联结?有两种可能:
- 其对象充分地使表象成为可能;
- 表象充分地使其对象成为可能。
前者是说不通的,因为它们间不能是仅有经验的联系。而后者意味着,仅通过表象是对象认识的条件。
(经验知识以概念为前提?)关于对象的知识之所以可能,有且仅有两条件:
- 直观,对象由授与吾人;
- 概念,直观之对象由概念为吾人所思维。
前者于前文已作过说明,先天地存于吾人心中。那么对于后者,先天概念是否亦扮演先天条件的角色,使思维的经验的对象成为可能?应该是这样的。
(先验演译的关键)如果我们能证明先天概念是经验成立的先天条件,那么便能充分证明先天概念的合法性。上面我只提供了说明而非演译,演译将在后面给出。
(洛克和休谟的错误)洛克的错误在于想要从经验中获取超越经验范畴的知识。休谟意识到了这点,但他没有意识到知性先天的可能性,只好否认超出经验的客观知识是不可能的。他们二人主张的经验由来论是不容与先天知识纯粹数学与一般的自然科学相容的,所以一定是错误的。
(需为理性划出一道界线)洛克狂热地给予了理性无节制的权力,休谟则断然视理性为幻想,为避免这样的结果,需以此批判为人类理性划出一道界线:
其中洛克广开狂热之门,盖若理性一度许其有此种权利,即不复为节制箴规所抑留于其境域内,休谟则全然陷入怀疑论,盖彼信为已发现昔之所视为理性者不过浸染吾人知识能力之一种最有势力之幻想耳。吾人今欲审察人类理性是否能安然度过此二重障壁,与以一定之限界,而又使理性能在其所特有活动之全部领域内活动。
2纯粹知性概念之先验的演绎
2.1普泛所谓联结之所以可能§15
(有一类表象名为联结的表象,由知性提供)杂多的表象如苹果的色、香、味…可由感性授予吾人,但这些这些杂多的联结如苹果却不能由感性提供。这个形成联结的过程是一种综合活动,是由知性主动完成的。在我们的一切表象中,联结是唯一不由对象提供的表象。在知识形成的过程中,联结比起分解来要更加基础,当我们的知性有了可分的统一表象,然后才能分解为部分的表象。
(何谓联结)联结与以下三个概念相关:
- 杂多(材料)
- 杂多的综合(知性的活动)
- 杂多的统一(结果是我的表象)
前两点已经在前面论述过,重要的是第三点,这种新的统一(不同于上节所述的范畴的统一)。
2.2自识之本源的综合统一§16
(一切表象中,必伴随「我思」)若无我思伴随着表象,则表象决不能被思维。直观中,经我思的表象才能被思维,而杂多的表象不能直接被思维。
(本源的自识的三个要点)我称此类经过「我思」的表象名为自识(Apperzeption)。关于自识有三个要点:
- 它是纯粹的:因为它伴随着一切表象,从而不能为经验的
- 它是本源的:因为它不能从其它表象中衍生出来
- 自识的统一是先验的统一:因为我们不能继续问「它是如何可能的」,它是一个意识的事实,是知识之为可能的一条必要预设,是综合之为可能的一条必要预设。
(如何理解自识)我之将表象统一的同时,伴随着「直观表象皆属于我」这样的表象,这说明自识具有一种贯穿始终的同一性。这种统一性保证了认识着的主体始终是是同一个主体,保证了踏入变易不息之河流的是同一个恒久不变的我在内心现象的川流中有一个恒久不变的观察者。
(自识在知性中发挥的作用)杂多的综合先于思维——如果我要形成确定的思考,那么首先需要唯一的自识,但它又不能为对象所提供,所以它寓于知性的先天原则之中。从这个意义上讲,所谓知性无非就是「先验地联结表象、并将它们带到自识的统一体之下」之能力。甚至可以说,关于自识的知性原理是一切人类知识原理中的至高原理。
(自识的统一原理所揭示的参见2.3)自识的原理其中「自识的必要的统一」这一原理,实际上是一个分析命题自识是同一的,但它揭示了综合的必要性我们的自识如何能是同一的:必然要有综合的作用。
- 如果有个存在的自识如神无需便能统一杂多为自己的表象全知,那祂的知性是直观的;
- 但对我们人类而言,我们的知性只是智性的,它能做的只有思维。而作为替代,杂多是由我们有限的感性直观授予我们的。授予我们的杂多经过综合的统一,成为我的表象认识主体发生的全部变化。
2.3综合的统一之原理为一切知性运用之最高原理§17
回忆一下,我们目前有了两个使得直观成立的至高原则:
- 与感性相关的至高原则:一切直观之杂多,皆应从属「时间与空间之方式」的条件。这是先验感性论中得到的。
- 与知性相关的至高原则:一切直观之杂多,皆应从属「自识之本源的综合统一」之条件。这是关于直观如何与思维相关的至高原则。
直观杂多授与吾人时,符合前一原则;直观杂多统一为一个自识时,符合后一原则。
(统一的意识是对象和表象间的桥梁)知性是知识的能力,知识由关于某对象之表象间的关系决定,与直观所予杂多所联结的事物,就是对象。我对苹果对象的感观印象色、香、味,经过我将它们拼接在一起,才知道这是个「苹果」表象。因此,有了这个统一的意识,我们才能在对象和表象间搭起一座桥,从而确保了认识的客观性,并以此形成知识,知性于是能为知性。
(「自识之本源的综合统一」原则独立于感性条件为真)关于「自识之本源的综合统一」的原则,是知性的第一个原则,也是知性能够运用的基础。它不依赖一切感性直观的原则而成立——即使是时空,因为时空不是知识,而是使我们的感性直观成为可能的形式。感性做的是将一切可能的杂多授与我们——而不论其是否能进入意识之中、是否能被我划在某个对象的表象之下。
(「自识之本源的综合统一」原则对我们人类是必需的)假如我们有种这样的能力,能仅凭自识的我在便能直接得到关于对象的表象,就不需要以上综合杂多的过程。但我们无法做到这点,感性为我们带来的杂多,需要经过我思才能形成知识。
2.4自识之客观的统一§18
关于自识,有两种可能的统一体需要区分:
- 自识的客观的统一:有先验的必然的效力,我将直观所授予的杂多统一为对象之概念。
- 自识的主观的统一:有经验的偶然的效力,是内感的一种状态,取决于具体某条件下授予我的杂多有哪些。
2.5一切判断之逻辑方式由其所包含之概念所有「自识之客观的统一」所成§19
(什么是判断)判断的无非是将给予我们的知识带到客观的自识的统一体中。“是”这个关系词,将主观表象的集合带到客观表象的客观的集合中,不论这个关系是平凡的这是苹果还是非平凡的这是个假言判断,无论这个关系是分析的苏格拉底是人还是综合的乌鸦是黑的,无论这个关系是关于对象的该动物是马还是关于概念的白马是马。不是说这些直观具有必然的相互关系,而是说这些直观的统一在自识中是统一的。
2.6一切感性直观皆从属范畴,范畴乃感性直观之杂多所唯一由之而能统摄在一意识中之条件§20
(感性直观由知性所规定)所以,一条经验直观,必须由组成判断的逻辑单元所规定,而这些逻辑单元是范畴。
2.7注释§21
本论纯粹知性概念之先验的演绎的最终目的是说明「纯粹概念如何具有客观的效力」。
目前我们做的是:我们过搁置了「如何获得经验直观的杂多」的问题,而专注研究了「客观的自识的统一」。我们接下来要说明在2.12:我们的经验直观的杂多的统一,需要在范畴规定下才成为可能。
我们没有说明为什么「杂多的给与」必须在知性综合之前,而且独立于知性综合。考虑下这样一种可能的知性直观的知性:知性自己表现对象的现象。这种情况下产生的知识不能由范畴来规约了。我们不能知道为什么我们的知性只能在范畴的限制下才能先天形成自识的统一,也不能知道为什么范畴是这样的数目和种类,也不能知道为什么时间和空间是我们感性唯二的形式。
2.8范畴除对经验之对象以外,在知识中别无其他应用之途§22
(一切纯粹概念想要成为知识,必与感观对象相关)由:①思维与认知乃截然不同之事。我们可以思维无直观之对象,但不可获得与之相关的任何知识。②由感性论所述,我们的一切直观都是感性的。得:一切纯粹概念要能成为知识,必须与感观对象相关。
(纯粹概念只有在能应用于经验直观时,才成为知识)由①如果没有确定是否有「在时空形式中下能被直观」的事物,数学概念还不能成为知识。而:②这种时空中的事物仅在经验直观中、所为知觉授予我们。所以,纯粹概念仅在运用于经验性直观的情况下,才能成为知识。
(知识就是「经验」)以上所描述的这种包含先天与后天要素的「知识」,就是我们口头上常说的「经验」。范畴在知识运用中所处理的对象,都是经验的对象。
2.9 §23
以上结论限定了纯粹概念在关于对象的知识之中运用的界限。纯粹概念固然可以应用于非感观的对象,但是这样的应用不能确保其对象的存在,因而是无内容的。
2.10范畴适用于普泛所谓之感官对象§24
(阐述「范畴仅提供思维的形式」)不论是否是我们能获得的直观,只要是感性的直观,通过思维都可以与纯粹知性概念作用。因为纯粹概念具有的这种通用性,它只能作为思维的形式而不能提供任何确定对象的知识。
(范畴仅提供思维的形式,但具有客观的实在性能应用于感观对象)通过思维,我们如何获得关于先天的知识呢?
- 此类概念中杂多的综合或联结,是自识的统一体的结果。这种联结或综合是智性的,也是先验的。
- ?????????什么?????????
(区分两种先验的综合,引入想象力)于是目前有两种先验的综合,它们在认识的流水线中依次运用:
- 形象的综合:借助想象力的帮助,知性对感性直观之杂多进行的综合。
- 由于知性之联结:无需想象力的帮助,知性对范畴进行的综合。
(什么是想象力)在对象未授予我时我现在没有得到关于独角兽的表象,我仍可在直观中表现它我脑中有独角兽的画面,这是因为我们拥有想象力。因为它提供了直观,因此行使感性的机能;但是它又是自发的、可以控制的,且有了想象力的先验综合,范畴的综合才成为可能,因此它也是知性的运用。
关于内感有一件困扰了许多人的问题,不妨在此尝试结答下——为什么我们在审视自己的内心时,只能得到自己的形象我看起来是怎么样的,而不能直接知到我是怎么样的?
我说在直观自己时我们是被激动者。这个说法可能会让人觉得矛盾,因为我们对于自己主动做了的事情,却只能被动地留下印象。心理学为了避开这个矛盾,不区分内感和自识。我则区分了两者,我接下来解释为什么这样做。
内感由思维联结杂多的能力决定。而人类的思维能力是有限的,它不能产生直观,因而内感的能力也一定是有限的。知性通过一系列活动想象力的先验综合,内感才由此被激动。
自识与内感大不相同:自识①是联结的根源②应用于一般的直观杂多③在范畴规定下、先于感性直观应用于一般对象,而内感则:①仅包含直观的方式、其中杂多未联结②未包含任何确定的直观需通过形象的综合获得。
直线、圆、三维图形……甚至时间,我们都要在脑海中想象出它们的图形才能对其进行思考。杂多的联结不是由内感产生的,而是在想象力产生了联结后被动接受的。
如何区分主动思维的我作为自识的我与被动被直观的我作为经验对象的我?这两者又怎能成为同一个我作为认知主体的我?这个问题的关键在于:我是如何成为我的认识对象感觉的及知觉的的?实际上是显然的,我内部的种种变化和状态,必须由时间作为衡量其发生及持续的规定,我内部的状态和变化激动我的内感官,我的才可以直观我自身。
2.11 §25
(关于我自己,我的自识不能提供任何知识)反之,在自识的本源的统一中,我意识到的不是「我显现出什么样子」,而是「我存在」。「我存在」不是现象,但也不是知识,它是在内的直观中给予杂多的方式?中确立起来的,由于没有对应的感性直观,也就不算关于我的知识。因此,我关于我自身一无所知,我所知的只有我展现给自己的形象。我的自识不能提供关于我的任何知识。
知识由两要素构成:①(思维部分)关于对象的思维②(直观部分)我为干巴巴的思维添加的细节,使其生动起来。对于我自己的知识也是如此。我作为智性存在,完全是因为我的联结能力,这种联结能力在时间关系的限制条件下就成为内感。我之杂多在内感的作用下才能成为直观。
2.12证明「纯粹知性概念在经验中可以普遍运用」 §26
- 在形而上学的演绎中,证明「范畴的起源是先天的」
- 在先验的演绎中,说明「范畴可以是关于一般直观对象的先天知识」
- 说明「对于任何偶然出现在我们感观前的对象,通过范畴它们联结的规律,我们已经有了关于它的先天知识」
我们到了讨论第三点的时候,如果这一点成立,相当于就知道了如何为自然设立法则,甚至是如何使自然成为可能。因为在我们感官中出现的事物必然遵从知性的规律。
康德引入了一个新的名词,领悟(Apprehension)或领会或把握,一般指的是意识到了对象,但尚未作出判断。后面会看到,与「自识的综合」相对,康德将其理解为「纳入经验意识」。「领悟的综合」就是「在一个经验性直观中杂多的组合」,知觉对直观的经验性意识由此而可能。
因为:①杂多的领悟的综合必须与时空的形式相符;但②时间和空间自身也可以表现感性直观如数学中假想的空间,因此具有杂多统一的规定。所以:我们领悟时,我们先天地获得了对杂多的综合的统一伴随着直观表象,也就是说凡是在时空中规定的东西,我们先天地能够提供它们间的联结。
这种综合统一,正是之前所说的一般的、根据范畴联结直观杂多的统一,只不过是限定在感性直观的领域内罢了。
也就是说,一且综合活动——甚至是塑造知觉的综合活动——都需要范畴的约束下进行。
两个例子:
- 我对一座房子的领悟使我对它的经验性直观成为知觉时,我按照空间的统一性描绘出房子的形状。如果没有时空的形式,仍有量的范畴的约束。balabala...
- 我对冰化成水的领悟使我对它的经验性直观成为知觉时,我按照时间的统一性。如果没有时空的形式,仍有原因的范畴的约束。balabala...
(为什么说范畴为自然立法?)范畴就是为显象设立法律的概念,显象的总和就是自然,因此范畴也就是为自然立法的概念。那么为什么我们是由范畴的规定得到联结,而不是从自然得到联结? 有:
- 显象相对于物自身不是实在的,而相对于感观对象是实在的。物自身在知性外有自有其规律,但显象仅是物自身的表象,仅被联结的能力所限定,凡能联结的皆为显象。
- 而这种联结感性杂多的能力就是想象力,想象力依赖于具有杂多性的感性和具有综合统一性的知性。
于是:
- 一切可能的知觉都依赖于领悟的综合
- 领悟的综合这种经验性的综合依赖于先验的综合,从而遵从范畴的规定
所以:一切可能的知觉、从而还有一切能够达到经验性意识的东西,也就是说,自然的一切显象,就其联结而言都遵从范畴的规定,自然遵从于范畴的规定。
2.13知性概念的这种演绎的结论§27
(除了关于可能经验的对象的知识之外,我们不可能有任何先天知识)
不通过范畴,我们就不能思维任何对象;不通过与那些概念相适应的直观,我们就不能认识任何被思维的对象。于是,我们所有的直观都是感性的,如果这种知识的对象是被给予的,则这种知识就是经验性的。但经验性的知识就是经验。因此,除了关于可能经验的对象的知识之外,我们不可能有任何先天知识。
但是知识中除了经验的要素外,还包含和概念的要素。那么,概念要素在知识是什么地位呢?不同源头的经验要素和概念要素如何能协调一致、从而构成知识呢?有三种可能的解释:
- 概念是从经验中总结出来的,经验使概念成为可能:因为范畴是先天的概念,所以讲不通;
- 概念是我们先天具有的,概念使经验成为可能:对知性来说,范畴是一切一般经验的可能性的根据,这是我采取的解释,具体的说明将在下章进行;
- 范畴既不是知性进行判断的依据,也不是从经验中总结出来的,而是主观的倾向,是上天让它恰好可能与自然规律一致:这样的话一切我们认为是客观有效的知识都不过是幻相,就走入了休谟设想的悖论。
2.14这一演绎的简明概念
这一演绎阐明了,联结活动中的三种综合:
- 直观中领悟的综合按时空形式将感性杂多聚合为统一的表象(知觉)
- 想象中形象的综合按想象力的发挥将表象归纳为的表象(经验直观)
- 概念中认知的综合按知性的形式将表象组织为良结构的表象(知识)
前面的为后面的提供内容,后面的限定了前面的可能性。